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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赚取吸毒“本钱” “瘾君子”以贩养吸被判刑
作者:覃世武 发布时间:2016年02月02日 10:30 文章出处:

为维持自己吸食毒品日常开销,浦北一“瘾君子”宁某通过采取从别处购买毒品后再高价卖给其他吸毒人员,从中赚取吸毒“本钱”,达到以贩养吸的目的,但最终难逃法律制裁。近日,钦州市浦北县人民法院以贩卖毒品罪依法判处被告人被告人宁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扣押在浦北县公安局的毒品氯胺酮29小包(净重32.2克),予以没收;扣押的毒资100元人民币,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宁某在玉林市博白县购买了30多包毒品,打算部分用于吸食,部分用于贩卖。2015年9月23日22时47分许,宁某接到陆某购买毒品氯胺酮的电话后,遂携带所购买的毒品氯胺酮去到浦北县小江镇民兴路某宾馆后面的停车场,将用白色塑料袋包装的两小包疑似毒品氯胺酮以100元人民币的价格卖给陆某,两人在进行毒品交易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公安民警在宁某身上搜出疑似毒品氯胺酮26小包(净重23克)和毒资100元,从宁某驾驶的黑色无牌电动车上搜出疑似毒品氯胺酮1包,净重8.2克,从陆某身上搜出疑似毒品氯胺酮2小包,净重1克。经鉴定,现场缴获的疑似毒品均检出氯胺酮成分。

浦北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宁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明知是其他毒品氯胺酮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宁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已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当庭认罪,且本案的涉案毒品已全部追缴,可酌情从轻处罚。扣押在案的毒品、毒资,依法予以没收。据此,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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