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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北法院:秉公执行暖民心 赠送锦旗致谢意
作者: 发布时间:2018年01月10日 09:35 文章出处:

2018年1月8日上午,虽然室外天寒地冻,但在广西浦北县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内,却洋溢着阵阵暖意。申请执行人苏某将一面书写有“牢记使命,秉公执法”的鲜红锦旗赠予浦北法院执行局,以表达对浦北法院执行法官尽心竭力为民执行的感激之情。

苏某与龙门镇某村民委员会某生产小组、第三人吴某因承包合同纠纷诉至浦北县人民法院。1995年12月15日,被告龙门镇某村民委员会某生产小组将集体所属的山岭约80亩发包给周某种荔枝,于2006年11月17日与周某解除合约,后于2006年11月20日将原周某承包的山岭承包给苏某。然而,在2006年4月30日还未与周某解除合约期间,该生产小组法定代表人龙某又将山岭承包给吴某。无奈之下,苏某于2007年5月4日向浦北县人民法院提起承包合同纠纷诉讼。该案经浦北县人民法院2007年6月19日和8月23日开庭审理,依法作出判决苏某与被告龙门镇某村民委员会某生产小组签订的合同有效,被告龙门镇某村民委员会某生产小组与吴某签订的合同无效,第三人吴某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将其种在山岭的速生桉树苗移走。

一审法院判决后,被告龙门镇某村民委员会某生产小组、第三人吴某不服,于2008年1月24日上诉至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依法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在二审法院判决生效后,龙门镇某村民委员会某生产小组、吴某未按照判决内容履行义务,无奈之下,苏某于2008年6月5日遂向浦北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浦北法院执行局在受理该案后,分派办案经验丰富的执行法官负责办理该案件。但在案件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吴某多次均以没有财产可供执行为由逃避执行,致使案件执行工作长期陷入僵局。该院执行法官没有放弃,在2017年6月1日再次受理申请执行人苏某提起的恢复执行申请后,依法对被执行人吴某采取拘留、罚款措施,并多次与龙门镇某村民委员会某生产小组法定代表人龙某、被执行人吴某沟通交谈,向其释法明理,耐心细致地做被执行人的思想工作,经过多番努力,被执行人吴某最终于2017年12月22日心甘情愿地履行法律义务。至此,该案历经10年执行,最终得以圆满解决,依法维护了申请执行人苏某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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